8.4.4空调系统冷凝管道及送风口不宜布置在电气设备上方;对于布置在电气设备上方的,应加装相应的防护措施。
8.5消防及给排水系统
8.5.1消防器材、气体灭火和给排水等系统应符合gb50157和gb50490的规定。
8.5.2消防器材和消防泵房内相关设备应配置齐全,消火栓箱门应有闭锁装置。
8.5.3给水系统的水量、水质和水压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生产、生活用水要求;水源可靠,生活用水具有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8.5.4排水系统应提供可靠的排水设施,并满足排放条件。地面井等设施设备应齐全完好,并已接入市政排水系统。
8.5.5完成车站、车辆基地、控制中心、区间泵房、风亭和各类集水池的杂物清理。
8.5.6寒冷地区电保温的设置应碉保消防及给排水系统在防寒期内可投入正常使用。
8.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6.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gb50157和gb50490的规定。
8.6.2车辆基地、变电所、控制中心、区间隧道、中间风井和车站等建筑物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6.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控制中心、车站两级调度管理,具备控制中心、车站和就地三级监控的功能。
8.6.4宜进行144h测试。
8.7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8.7.1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符合gb50157和gb50490的规定。
8.7.2具备对通风空调、给排水、照明、电梯、自动扶梯和应急后备电源系统设备的监控功能。
8.7.3具备火灾联动功能。
8.7.4宜具备中心级、车站级区间阻塞模式联动功能。
8.8自动售检票系统
8.8.1自动售检票系统应符合gb/t20907的规定。
8.8.2自动售检票系统应实现网络的互联互通,并应完成对既有运营线路自动售检票系统终端设备、车站计算机、线路中心系统的乘客服务界面、参数和报表等的升级工作。
8.8.3应具备紧急放行功能。
8.8.4宜进行144h测试。
8.9电梯、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8.9.1电梯应符合gb7588的规定,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虚符合gb16899的规定,扶梯还应符合gb50490的规定。
8.9.2电梯、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通过调试和安全测试,获得安全检验合格证,具有明显的安全警示和使用标识。
8.9.3车站出入口至站厅、站厅至站台的扶梯至少应各有一台投入使用。
8.9.4完成井道、巷道内杂物和易燃物的清理。
8.10屏蔽门(安全门)系统
8.10.1屏蔽门(安全门)系统应符合gb50490的规定。
8.10.2屏蔽门(安全门)系统接地绝缘应等电位连接,提供屏蔽门(安全门)本体绝缘检测报告。
8.10.3屏蔽门(安全门)系统后备电源应能安全运行。
8.10.4应张贴门体安全标识和使用标识。对于直线车站,站台屏蔽门与车体间隙大于130mm时,应设有防夹装置和防踏空胶条。
8.10.5应急门和端门应可正常开启、关闭,无障碍物遮挡。
9 人员基本条件
9.1一般条件
9.1.1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营组织机构,合理设置岗位,人员到位,满足运营要求。
9.1.2列车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和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技能以及高度的岗位责任心,并通过身体健康检查。
9.1.3应按规定着装,正确佩戴服务标志。
9.2列车驾驶员
9.2.1列车驾驶员应径过系统岗位培训;在培训期间,应进行车辆故障、火灾、停电和脱轨等险情的模拟操作;在经验丰富的驾驶员的指导和监督下驾驶,驾驶里程不少于j000km.
9.2.2列车驾驶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9.2.3列车驾驶员应熟悉试运营线路。
9.3调度员
9.3.1调度员应经过系统岗位培训,并持证上岗。
9.3.2应由经验丰富的调度员担任值班主任;值班主任应经过系统岗位培训,具有行车调度岗位工作经验,熟悉电力调度、环控调度等工作内容和流程,并持证上岗。
9.4行车值班员
行车值班员应经过系统岗位培训,并持证上岗。
9.5车站客运服务人员
车站客运服务人员应经过系统培训教育,掌握岗位技能。
9.6其他人员
9.6.1设备维修人员应经过系统岗位培训,具备设备维修技能,并持证上岗。
9.6.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持证上岗。
10 运营组织基本条件
10.1规章制度
试运营前应建立下列规章制度:
a)安全管理类。应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
b)行车制度类。应制定行车管理办法、车辆段及车站行车工作细则、调度工作规程和检修施工管理办法等。
c)客运服务类。应制定客运服务质量标准、客运服务工作规范和票务管理办法等。
d)设备维护类。应制定各专业系统设备的运行规程、检修规程和检修管理制度等。
e)操作办法类。应制定各专业系统设备的操作手册、列车驾驶员操作手册和故障处理指南等。
f)应急处置类。应制定火灾、爆炸和列车脱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制定事故处理流程、乘客服务信息应急发布、乘客伤亡事故处置和运营事故调查处理等制度。
10.2行车组织
10.2.1运营单位应按设计配属车辆标准,结合列车采购、列车车载信号调试等情况编制车辆配属方案,试运营所需的运用车、检修车和备用车等应到位。
10.2.2运营单位应组织开展拟开通试运营线路的客流预测,制定新的行车组织方案。
10.3客运组织
10.3.1运营单位应根据列车运行图、车站设施设备和人员情况等编制客运组织方案。
10.3.2运营单位应做好试运营的宣传i作。
10.4地面交通衔接
10.4.1应编制完成城市公交衔接方案。
10.4.2在各车站出入口附近,宜配套设置停车场、出租汽车停靠站和自行车存放点等。
10.4.3宜在各车站出入口500m范围内的公交车站和主要路段等位置,设立清晰、醒目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指示标志。
11 应急与演练
11.1应急预案
11.1.1运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满足各级政府应急预案的协同要求。
11.1.2运营单位应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主要包括:
a)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对设施设备故障、火灾、列车脱轨、列车相撞和突发客流等的应急预案。
b)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应对地震、台风、雨涝、冰雪灾害和地质灾害等的应急预案。
c)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
d)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对人为纵火、爆炸、投毒和核生化袭击等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预案。
11.1.3应急预案编制应科学合理,内容完备,针对性和操作性强。
11.2应急演练要求
11.2.1运营单位在试运营前应进行以下应急演练:
a)道岔故障处理、手动操作道岔办理进路、屏蔽门故障、列车故障救援、电话闭塞和大小交路列车折返等演练;
b)突发停电事故演练;
c)火灾、爆炸事故演练;
d)突发客流演练;
e)列车相撞、脱轨事故演练等。
11.2.2应开展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相关单位参加的综合性应急演练。
11.2.3运营单位应根据演练中发现的问题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11.3应急组织与装备
11.3.1运营单位应建立专、兼职应急抢险队伍。
11.3.2运营单位应配备应急所需要的专业器材和设备。
12 系统测试检验
试运营前,试运营基本条件评估单位宜对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火灾自动报警和环境与设备监控等系统进行抽查测试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