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0012-201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营基本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的基础条件、限界、土建工程、车辆和车辆基地、运营设备系统、人员、运营组织、应急与演练和系统测试检验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隶。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等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投入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7928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gb/t12758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t16275城市轨道交通照明
gb16899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20907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技术条件
gb50157地铁设计规范
gb50382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490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gb50578城市轨道交通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t30012-201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gb/t30012-2013)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城市轨道交通urbanrailtransit
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逮轨道系统。
3.2试运行trialrunning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冷、热滑试验成功,系统联调结束,通过不载客列车运行,对运营组织管理和设施设备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检验。
3.3试运营trialoperation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有设施设备验收合格,整体系统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经过试运行检验合格后,在正式运营前所从事的载客运营活动。
3.4运营单位operationcompany
经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业务的企业。
4 基础条件
4.1运营单位资格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4.2工程基本条件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成后,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影响运营安全的遗留问题整改完成。
4.3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试运营前应取得如下文件:
a)规划建设批复文件。有关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出具的规划、立项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工程设计、工程建设的批复文件。
b)工程用地和建设许可文件。有关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出具的用地许可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
c)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土建工程、机电系统安装出具的质量验收文件。
d)行车及服务设备质量验收文件。有关主管部门对行车及服务设备出具的质量验收文件。
e)特种设备质量验收文件: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对投入运营的特种设备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
f)消防验收文件。消防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
g)安全检查文件。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fj肘城市轨道工程安全设施设备出具的检查、备案文件。
h)人防工程验牧文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出具的人防验收文件。
i)卫生评价文件。卫生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出具的卫生评价文件。
j)环保验收文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出具的环保验收文件。
k)防雷接地验收文件。气象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防雷装置等设施出具的验收文件。
1)票价批复文件。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票价方案的批复文件。
m)档案批复文件。档案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档案验收出具的批复文件。
n)其他批复文件。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出具的其他批复文件。
4.4工程移交
建设单位应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作为整体向运营单位进行移交,工程移交内容包括工程实体、设备、随机附件、竣工档案等,并同时进行指挥权、管理权、使用权的移交。
4.5试运行要求
4.5.1组织试运行的单位应提供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的情况报告,包括试运行基本情况、设施设备可靠性和故障率情况等。
4.5.2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试运行最后20日应按照试运营开通时列车运行图行车。
4.5.3试运行最后20日,运营指标应达到以下要求,指标计算方法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a)列车运行图兑现率:不应低于98.5%;
b)列车正点率:不应低于98%;
c)列车服务可靠度:全部列车总行车里程与发生5min以上延误次数之比不应低于2.5万列公里/次;
d)列车退出正线运营故障率:不应高于0.5次/万列公里;e)车辆系统故障率:因车辆故障造成2min以上晚点事件次数应低于5次/万列公里;f)信号系统故障率:不应高于1次/万列公里;
注:信号系统故障,即列车无法以自动防护模式运行、部分区段无速度码或发生道岔失去表示的情况。
g)供电系统故障率:不应高于0.2次/万列公里;
注:供电系统故障,即造成部分区段失电或单边供电的供电故障。
注:供电系统故障,即造成部分区段失电或单边供电的供电故障。
h)屏蔽门故障率:不应高于1次/万次。
5 限界基本条件
5.1区间、车站和车辆基地轨行区的构筑物、设备和管线的限界应符合gb50157和gb50490的规定。
5.2设施、设备应无侵界现象。
6 土建工程基本条件
6.1线路工程
6.1.1线路工程的基标、线路及信号标识等附属设施应符合gb50157的规定,配置齐全、标识清晰、埋设牢固。
6.1.2当其他交通设施上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防止上方异物侵入;当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与其他交遁设施共建于同一平面且相邻时,应在线路两侧设置安全防护和防侵入设施。
6.1.3地面及高架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曲线内侧,不应有妨碍行车嘹望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物体。
6.1.4试运营期间,城市轨道交通正线、辅助线或车辆基地尚未使用的道岔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
6.2轨道工程
6.2.1钢轨、扣件、轨枕、道床、道岔和伸缩调节器等应符合gb50157的规定。
6.2.2高架线路应按照gb50157的规定设置防脱护轨。
6.2.3轨道工程尽端应按照gb50157和gb50490的规定设置车挡。
6.2.4轨道结构应具有良好的绝缘性能,并具有对地电阻的测试报告;排流接线应可靠连接。人防门、防淹门等处的隐蔽位置应采取绝缘措施。
6.2.5道床排水沟应畅通,道岔区转辙机及杆件基坑处应无积水;在寒冷季节,道岔转辙机区域应采取防雪、防冰冻措施。
6.2.6钢轨与周边设施设备应保持合理的间距,符合线路绝缘和设备维护的要求。
6.2.7道岔、钢轨、钢轨焊缝、与钢轨和道岔连接的焊点或栓接部位应进行探伤,并提供探伤检测合格的报告;对于无缝线路地段,还应提供锁定轨温、单元轨节长度和观测桩位置等技术资料。
6.2.8路基应待合gb50157和gb50490的规定。
6.3车站建筑
6.3.1车站的站台、站厅、出人口、风亭、人行楼梯、售检票亭、投入试运营的通道及相应的装修工程应符合gb50157和gb50490的规定。
6.3.2当车站不设站台屏蔽门时,应按gb50157的规定在站台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
6.3.3车站内的各楼扶梯口、换乘通道口应设有完整的防火分隔设施。
6.3.4车站的站厅、站台公共区、楼扶梯口和出入口等处设置的栏杆应安装牢固。
6.3.5车站应具有不少于2个不同方向、满足消防疏散功能的直通地面的出入口,并投入使用;地下一层侧式站台的车站,每侧站台不应少于2个出入口并投入使用。
6.3.6车站开通的出入口道路应与市政道路网贯通。
6.3.7车站应明示禁入区域,并设有阻挡外界人、物进入的防范设施。
6.3.8换乘通道宜有通风空调设备。
6.3.9车站内安全标识、引导标识、无障碍设施等应设置齐全,功能完好。
6.4结构工程
6.4.1.隧道、桥梁、敞开段和暗埋段等结构工程应符合gb50157和gb50490的规定。
6.4.2应建立全线结构工程的沉降监测系统,定期对结构的沉降进行监测。
6.4.3直流供电并采用走行轨作为牵引网回流的结构工程,应有防止杂散电流腐蚀的措施。
6.4.4地下车站、机电设备集中区段的结构防水等级应达到一级;区间隘道、连接通道等附属隧道结构防水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6.4.5两条单线区间隧道之间设置的连接通道内应设有甲级防火门,防火门主体、铰链等应满足防火和结构受力要求。
6.4.6区间隧道设置中间风井时,井内或风井附近应设有直通地面的防烟楼梯间。
6.4.7高架区间上跨道路,净空高度不大于4.5m时,应设有限高标识和限界防护架;当墩柱有可能受外界撞击时,应设防止墩柱受撞击的保护设施。
6.4.8主变电所、控制中心和集中冷站等其他土建工程应符合消防、环保、抗震、防雷和防淹等要求。
7 车辆和车辆基地基本条件
7.1车辆
7.1.1地铁车辆应符合gb50490和gb/t7928的规定,轻轨车辆等应符合gb50490的规定。
7.1.2应完成列车型式试验和例行试验,提交测试报告,满足合同要求。对于试验中发现的影响行车安全和客运服务的车辆故障应完成整改。
7.1.3试运行期间,各列车累计在线运行里程不应少于2000列公里。
7.1.4列车内安全标识、引导标识、无障碍设施、广播设备和灭火器等应设置齐全。
7.2车辆基地
7.2.1车辆基地应符合gb50157和gb50490的规定。
7.2.2车辆基地周界应设围蔽设施;试车线与周围莲、构筑物之间,应有隔离设施;车辆基地有电区和无电区之间应有隔离设施;库内车顶作业平台两侧应设安全防护设施;车顶作业面上方宜设安全防护设施。
7.2.3车辆基地应具备配属列车停放、静动态调试的条件;车辆基地应根据试运营阶段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设备、材料、抢修和救援器材以及存放设施。
7.2.4车辆基地内雨水排放系统、生产和生活给排水系统应投入正常使用。
7.2.5安全生产标识标牌应安装到位。
7.2.6架车机、不落轮镟和洗车机等车辆配属设备应能投入正常使用。
4gb/t30013-2013
7.2.7在寒冷地区,车辆基地应具备车辆存放的供暖条件。
7.2.8车辆基地的起重设备、电梯和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完成安装、调试,并通过验收。
8 运营设备系统基本条件
8.1供电系统
8.1.1变电所内设备、电力监控系统、杂散电流腐蚀防护系统、动力照明系统和供电电缆等各类设备和器材的材料、规格和功能应符合gb50157和gb50490的规定。
8.1.2电力监控系统应功能完善,具备对设备遥控、遥信和遥测的功能。
8.1.3各变电所均应有两路独立可靠的电源供电,一级负荷应确保由双电源双回路供电,主变电所数量和牵引变电所数量应满足受载需要。当有外电源点退出、相邻外电源点跨区供电时仍能满足负载需要。
8.1.4应完成各类电气元件、开关的整定值调整。
8.1.5车站及区间照明系统的照度应符合gb/t16275的规定,并出具照度测试报告;应急照明:应急电源和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应符合gb50157和gb50490等相关标准要求。
8.1.6接地、安全标识应齐全、清晰,配备安全工具,并放置到位。
8.1.7变电所内、外部设备间应整洁,电缆沟及隐蔽工程内应清洁、无杂物。变电所外部应满足防火要求,具备巡视和检修条件。
8.1.8电缆孑l洞应封堵,安装防鼠板,电缆应悬挂走向标示牌。
8.2通信系统
8.2.1传输系统、广播、公务电话、调度电话、无线通信和闭路电视等应符合gb50157、gb50382和gb50490的规定。公务电话应实现路网内各线路间互通,并与市话互联互通。
8.2.2传输系统的语音、文字、数据和图像等各种信息的数据传输功能以及告警、网管和保护功能应符合gb50490的规定。
8.2.3时钟系统应实现母钟、子钟各项功能和网络管理功能,并能够向相关设备系统发送时间信号。
8.2.4通信系统应按一级负荷供电;通信电源应具有集中监控管理动能,并应保证通信设备不间断、无瞬变地供电;通信电源的后备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h.
8.2.5通信设备机房的温度、湿度和防电磁干扰,应满足gb50157的要求。
8.2.6在应急情况下,通信系统应保持正常的通信功能。
8.2.7换乘站应实现直通电话互联互通,宜实现闭路电视监控图像互联互通。
8.2.8宜进行144h测试。
8.3信号系统
8.3.1列车自动防护、列车自动监控等应符合gb50157、gb50490和gb50578的规定。
8.3.2信号系统应完成控制中心、车站、车辆基地以及车载、轨旁信号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8.3.3信号系统应确保控制中心与车站间、轨旁设备与车载设备间的安全控制信息传递无误,联动准确;完成车辆基地与正线信号系统的相关接口调试。
8.3.4信号系统应具备列车自动防护功能、控制中心和车站的列车自动监控功能,宜具备列车自动驾驶功能。
8.3.5信号系统应具有完整的测试报告,并有具备资质的安全认证机构出具的安全认证证书和安全评估报告;对证书的限制项,应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8.3.6设置屏蔽门的车站,信号系统宜具备列车车门与站台屏蔽门系统联动功能。
8.3.7信号设备机房的温度、湿度和防电磁干扰,应满足gb/t12758的要求。
8.3.8宜进行144h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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