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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4-0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包铁职院发〔2018〕18号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各系部、处室:

经学院党委研究同意,现将《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7月17日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学院教学管理、科研工作的创新能力,根据学院“十三五”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专业建设,学院鼓励教职工攻读学位,并且遵循学用一致、个人自愿和学院有计划组织相结合、学习和工作兼顾的指导原则。努力改善师资结构,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提供支持和保证。

二、基本条件

1、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安心于学院工作,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教学质量好,科研能力强,综合素质高,有培养前途;

2、本办法所属范围为学院在编人员;

3、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4、教师报考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和研究方向,应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和学科方向相一致或与学院 开设专业方向相一致,就读期间不得更改专业及研究方向;

5、教职工报考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应在学院从事教学工作满2年以上;

三、申请与批准程序

1、各部门应根据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工作需要,有计划的组织和安排本部门教师攻读学位、培训学习。

2、凡准备当年报考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教职工,应根据考试时间,提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攻读学位申请审批表》,经所在部门和分管院领导同意,报院长批准后到组织人事处办理手续。对未履行审批手续自行报名取得学历、学位及未毕业获得相应学位证书者,组织人事处不予验证、入档、学院不兑现相应待遇。

四、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1、脱产或非脱产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教职工 ,须与学院签订相关协议书,学院与教职工按双方所签协议,自觉履行各自义务,若单方违约,按所签协议追究违约责任。

2、非脱产攻读学位的教职工,学习期间不能影响学院和部门安排的工作,并完成学院规定的考核工作量(教师按照教务处规定的基本工作量执行,行政人员要完成自己所承担的正常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非脱产学习期间,教职工严格按进修院校面授时间规定掌握,并按学院规定履行请假、销假手续。

(二)工资待遇、学习费用及考勤办法

1、根据工作需要和学院安排,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派出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期间工资及福利费享受在岗人员待遇,待毕业获得相应学位证书,回学院工作后,持本人学习档案及毕业证或学位证,博士、硕士学费全部报销。

2、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期间发基本工资,各种津补贴、福利费和岗位津贴停发。待毕业获得相应学位证书,回学院工作后,恢复相应待遇,持本人学习档案及毕业证或学位证,博士学费全部报销,硕士学费专业为基础类的报销10000元,专业为工科类的报销18000元。

3、凡参加脱产学习的,学习期间考勤表中记“学”字,脱产学习期满后,应在十五天内到学院人事处办理上岗手续 ,从其上岗的当月起,恢复其工资及福利待遇。十五天内未办理上岗手续的,停发工资、福利等全部待遇。超过三个月仍未办理上岗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违约补偿按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三)服务期限和违约补偿

1、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安排,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派出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毕业取得相应学位后,博士必须在学院工作七年以上(含七年),硕士必须在学院工作五年以上(含五年)。如不返校工作或服务期未满要求调离学院的,应返还学习期间所发的相应工资、福利费和岗位津贴,并且博士应交纳违约金五万元,硕士应交纳违约金三万元(每服务一年递减20%);

2、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毕业取得相应学位后,博士必须在学院工作七年以上(含七年),硕士必须在学院工作五年以上(含五年)。如不返校工作或服务期未满要求调离学院的,应返还学习期间所发的相应工资、福利费和岗位津贴,并且博士应交纳违约金四万元,硕士应交纳违约金二万元(每服务一年递减20%)。

五、有关问题说明

1、脱产学习人员在学习期间,其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原部门;

2、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岗学习的,按旷工有关规定处理;

3、学习期间中途退学须经学院同意和所在读学校批准,否则本人须承担学习期间学院所支付的各种费用。

六、本暂行办法从201871日起执行。 原办法于即日废止。

七、本暂行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报考学位审批表

2.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进修学位补助协议书

 

                                                 

附件1: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报考学位审批表

姓   名

 

性别

 

民族

 

政治

面貌

 

出生年月

 

学历

 

学位

 

学位获得时间

 

毕业院校

 

进 校 时 间

 

现工作岗位及从事专业

 

拟报考院校及专业

 

学习形式(脱产或非脱产)

 

申请人(含理由、在职工作安排等):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所在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教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组织人事处: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院领导意见:

 

分管院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院 长 意 见:

 

院  长(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进修学位补助协议书

 

甲方: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乙方        日至       日到

               学习,专业为              

二、甲方在乙方学习结束取得学位证书后,为其发放补助         元;

三、乙方回学院工作时间未满、本人提出要求离开学院的,学院将全部扣回发放的补助,并按规定缴纳违约金;

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存档一份。上述协议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乙方签字:              甲方签字: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7月17日印发

责任编辑:田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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