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学院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院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互相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五条 学生安全教育将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落实于从学生入学到毕业的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而以节假日前和学期两头为重点,并及时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第六条 学院将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毒、防交通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学院每年举行一次安全教育月活动,每年请院内外专家给学生做一次以上安全教育报告。
第七条 学院将重视对学生的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重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院应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系;学院由一名院领导负责安全工作。
第九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意识,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学院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学生在日常学习及其他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三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系同意,按学院或系的有关规定进行。学校有关部门或系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十四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院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院范围内的,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责任及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院将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责任人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关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院将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并协助调查处理。 分管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院认为有必要搜查学生住处,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十九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院在一天内向省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或日常生活中,因学院有关单位的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院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因学生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院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在校园外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去向不明的学生,所在部门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院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三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在校外发生意外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院内正常活动及由学院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院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在校期间违反纪律被开除或勒令退学或自行退学的学生,不办理退学手续和户籍关系者,离校后学校不负一切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经学院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监护人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院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死亡或责任不由学院承担的意外死亡,学院不承担丧葬费。
第二十八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学生意外死亡,由学院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的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全部,学院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专科三年本科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凡是事故责任由学院以外的单位、个人承担的,学院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二十九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院将报请所在省、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本院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保卫处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